兴仁农商银行关于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情况的信息披露
来源:兴仁农商银行
发布时间:2024-08-14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现就兴仁农商银行(以下称“我行”)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宜披露如下:
我行于2024年8月8日收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14号、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15号、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16号),因我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违规向客户转嫁成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对我行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因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对时任行长蹇安俊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因违规向客户转嫁成本,对时任行长周兴润处以警告处分。
以上披露客观、真实,我行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予以监督。
特此披露
兴仁农商银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