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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科普小知识宣传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02-25

  一、非法集资的含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非法集资的种类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一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利用民间社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六是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七是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六、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在于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及审批机关的审批的众筹,就是非法集资。

  七、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两者的惩罚不同,民间借贷的惩罚最高刑为10年,而非法集资的处罚最高刑是死刑。两者行为方式也不同,前者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后者是属于借款有义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