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农商银行资产拍卖公告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11月06日12时至2025年11月07日12时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公开拍卖,网址:http://www.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详见附件)。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龙里农商行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银行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欠缴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依照税法和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四、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不接受单独看样,集中看样时间请拨打咨询电话预约。
五、本行只对仓库产权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拍卖成交后移交仓库时的现状为准。仓库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拍卖人对仓库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银行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不存在租赁,竞买人须自行前往实地查看,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买风险自行承担,请理性参拍。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书面向本行提出。
十、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由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买受人应在龙里农商银行通知的时间内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若买受人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到场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银行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7日内(7个自然日内)缴入银行指定账户(户名: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000000004747004,开户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补足。
十二、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十三、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具体以实际操作为准。
十四、竞买人报名时,面签或通过网络提交的地址信息将被视为今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退回亦视为送达。本行亦可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事宜,请竞买人慎重填写相关信息。
十五、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行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张海丰(18585697522),
郑 尹(19385068844)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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