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清理长期不动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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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六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之规定,因以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以上未发生业务,且无法联系,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销户的我行将按人民银行单位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本次清理条件账户清单
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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