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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的通告

来源:汇川农商银行 发布时间:2022-12-02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服务客户,我行将于2022年12月12日起启用新版《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新版《协议》增加和优化了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予以公告。

      如您无异议且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新版《协议》。如您有疑问或异议,可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0851-96688)或终止使用相关服务。

      附件:《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

                                                                                                                   汇川农商银行

                                                                                                                  2022年12月2日

 

附件

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协议

 

第一条 为使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方便客户办理各项金融业务,保障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综合服务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Ⅰ类银行结算账户、Ⅱ类银行结算账户和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撤销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即表示乙方已充分理解甲方业务、产品等金融服务内容,并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及服务协议条款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和使用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甲方风险管控所需等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基本信息(身份基本信息、联系电话等)等资料,如实提供甲方根据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询问或收集的如职业、收入、婚姻、教育程度等状况及相关资料。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基本信息、合法委托书、代理相关证明等资料,以及甲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乙方提交的身份证件超有效期、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乙方未及时更新或未及时提供完整信息的,甲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乙方的账户业务。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失效等乙方过错的,及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在需要联系乙方时无法及时联系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如有伪造、欺诈情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乙方提供客户回访、业务补充、信息咨询、满意度调查等提升客户体验的保障型服务。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用于甲方与乙方建立(开通)业务关系、验证身份、核实交易、业务授权、维护客户及账户信息等用途,是乙方业务办理授权许可和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的重要认证方式。甲方将根据业务需要,通过预留手机号码,采取发送业务验证码、上下行短信核实、语音核实、信息告知、号码核对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核验业务委托,核验相符的视同乙方业务办理真实意愿表达,因此乙方应妥善保管防止他人盗用或掌握相关信息。乙方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变更,乙方因保管不善或未及时申请变更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预留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乙方无合理理由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或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或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乙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含POS消费、ATM取款/转账、智慧柜员机转账等自助渠道交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银行、第三方快捷支付等线上渠道交易,下同),直至限制账户所有业务,待乙方完成手机号码确认或变更手续后再恢复。

第七条 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的过程中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传输、处理、保存及应用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基本信息等,主要用于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障乙方账户及交易的安全。

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第三方机构等查询、使用或提供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位置、设备等相关信息,以核实乙方手机号码实名认证情况,防范乙方账户被侵害,保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及保存乙方业务办理时的影像、声音、身份证件照等信息,同意授权甲方通过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和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外部机构获取乙方相关信息,用于乙方在使用甲方服务过程中进行生物特征识别,以便辅助及增强乙方身份验证,保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为乙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或保障乙方账户和交易安全目的,视情况将其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手机号码、设备信息等个人资料披露给国家有权机关、金融机构、甲方系统内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获取其个人资料主要用于乙方账户及交易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客户分类、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甲方作为乙方个人信息的保管者,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安全储存与传输,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保存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乙方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手机号码、设备信息,用于金融机构联防联控,保护乙方的账户资金安全。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及/或由客户授权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国家有权机关除外)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若有要求,甲方应向其提供上述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信息。 

 

第八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可以选择开立I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但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I类户的,在新开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只能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分别不得超过5个。已开立多个I类户的,乙方应对不再使用的账户进行撤销、降级;对仍需使用的应说明合理性,经甲方核实后继续使用。甲方根据账户分类管理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有权对乙方未确认清理的I类户采取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账户支付业务、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第九条 甲方积极加入全省农信互联互通、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全国农信清算组织、中国银联、网联等支付清算体系,并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跨网点(省内、全国)通存通兑(含存取现金、转账、销户、查询、信息维护和补换介质等业务)、汇兑、消费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仅用于办理本人资金收付结算;不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为他人实施洗钱和电信网络诈骗等不法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不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电信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对乙方被确定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的,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乙方账户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等措施。乙方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受理和处理。

(二)对于乙方账户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该账户所有业务,同时通知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未在3个自然日内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三)甲方发现或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申明,并确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立的,有权立即停止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账户分类分级管理等相关监管规定,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安全,有权根据对乙方的身份识别验证程度、账户性质、配套交易介质、交易渠道、验证方式等因素,与乙方约定所开立的账户类别、交易渠道、预设账户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账户允许办理交易的限额为各种限额中的较小值。在监管机构规定及甲方相关规定限额内,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方式,对乙方指定账户的交易限额和交易笔数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根据监管机构规定或因风险管控的需要,在乙方使用甲方账户服务过程中,对乙方的异常申请或其账户发生的异常交易可采用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动态问答、生物识别技术、人工核实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身份鉴别手段对乙方身份进行核实,并有权暂停乙方账户的支付、转账等资金交易,或临时关闭乙方账户的部分服务功能,或对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交易限额以及交易笔数进行调整。

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符合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活动特征的监测机制,若监测识别乙方账户为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可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乙方在甲立的人民币个账户长时间生交易,为保证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有根据监管机构规定乙方账户资金交易功能,待乙方提供身份资行身后再恢金交易功能。

(一)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交易记录是指客户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账户查询、银行计息、司法扣划等不作为交易记录,下同

(二)达到长期不动户条件的(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甲方有权将乙方相应账户作为不动户管理,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账户支付业务、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若该账户在转为不动户后长期未进行激活处理,甲方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销户措施。账户销户后,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渠道、方式办理资金及利息返还业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手机、手机卡、账户介质及密码。乙方承诺,凡经由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验证通过发生的交易、使用账户介质或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或其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若因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非本人号码、手机被盗用、账户介质被盗用、密码泄露、交易验证泄露或手机号变更而未及时更改等造成乙方的风险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预留或签约手机卡遗失或被盗,需及时与所属通信服务商联系。乙方丢失存款介质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甲方在为乙方办妥挂失手续后的挂失有效期内,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未执行保密相关规定,导致乙方资金受到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具体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以甲方官方网站、营业场所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项目或标准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容,可申请人民币个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甲方公告容。

第二十条 乙方在账户办理账户相关业务,在载有业务信息的纸质凭证或电子设备上签名确认、业务办理时的影像或声音记录均视乙方真实意愿表达。甲方使用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甲方控制原因导致乙方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